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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六九章 国联决议 (第9/11页)
的人全都安静了之后,贾米森继续说:「本来依据国联的规定,託管地分为三种,第一等託管地的规定是,当地人民大部已经能够自治。也就是已经达到基本可以独立成为国家存在的程度,但因为未曾建国过或已经失去独立很长一段时间;所以暂时得接受託管当局提供的行政建议和协助,直到能完全地独自生存。当然,託管当局在当地政府的主要施政,应以当地群眾的期望为主要考虑角度,即便无法再度建国,也得实施高度自治。例如,前鄂图曼土耳其所控制的地区,像是刚刚独立建国的伊拉克或仍在託管的巴勒斯坦、叙利亚等地,而你们申请的北海道、琉球王国符合这款规定。但目前虾夷王国和琉球王国的王室已经绝嗣,是否採用这一款原则,建议你们在当地先做一些民意调查。 第二等託管地则未达自治标准,需要託管当局进行更大力度的控制。託管当局必须在保证该地区的文化自主意识和宗教自由的前提下,担负起该地区的行政责任。当然,託管当局不能在当地进行虐待性及违反人权的政策,譬如奴隶贸易、供应军火让当地治安混乱或彼此交战,或在当地禁酒的情况下提供酒类。当然更不可能规划军事设施及对当地人民提供军事训练。国联会员国在当地可自由及公平地贸易,託管地人民亦享有基本人权及平等的商业贸易权利。这些託管地多是位于西非和中非次撒哈拉地区的前德意志第二帝国殖民地或保护国,像是託管给比利时卢安达、乌隆地,託管给英、法的坦噶尼喀(坦尚尼亚)、喀麦隆、多哥兰(迦纳)等地。当地文化并未完全开化,部落经常交战,所以你们知道为什么国联要这样规定了吧?台湾有许多住民会械斗,山地原住民甚至听说会出草,比较符合这项规定,还有泰国南部有宗教游击队,也算符合。当然,这一切你们还是要调查清楚。 还有第三等託管地,这是託管当局能获得全面授权完全管治的地区。通常是鑑于该託管地的人口稀少、或者国土面积小,或者和文明中心地区距离遥远,或者地理位置接近託管当局管理范围的边界、或者有其他状况,託管当局可以视该託管地为託管国的一部分,而完全以该託管国之法律所管辖。像是西南非洲(纳米比亚)和原德属南太平洋诸岛,分别由英属澳洲、日本和英属南非统治。你们佔领的东西伯利亚、东北亚滨海区应该都算是这一类。 好了,现在问题来了,王氏集团并非主权国,而目前佔领地又有点复杂,三种等级都有,加上原有主权国并非国联会员国,嗯!日本刚退出,所以也成了非国联成员。面对两大原有主权国又非国联会员的威胁,无法进行国联仲裁,达到和平解决的目的。因此我们有几个提议,我们可以将这些佔领地视为第三等级的例外,给予王氏集团全面管治的权力,但因为贵集团只是国联的委外单位,所以我们建议王氏集团在三个月内将相关自治法律,经当地住民同意后,送交国联备查。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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