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大学刑法课32  (第6/12页)
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易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物、出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6岁以下青少年性交要    处罚(注),但不代表与6岁以上人性交就没事,重点是在于性交易,如果没    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6岁就可以性交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    ,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出走或    性交易的话,性行为对象满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洁教唆老师去强制口交小平,要处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的人举起手来。    什幺,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处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    废票、或根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点了点头,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子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身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    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幺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交,正如赖    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口交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    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处罚哟。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    行为人出于陷害他人之动机而教唆,恶性更深,更有处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    讲过,现行刑法的思潮已经不在于处罚恶性,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不过    接下来这个原因,我想是主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