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8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48节 (第4/5页)

/br>
    宋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孙连鹏,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连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二十一时许,被告人孙连鹏醉酒驾驶一辆“羚羊”牌电动自行车,行至孙家屯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

    第108章 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

    宋检察员清了清嗓子接着道:“经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80.0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羚羊牌电动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孙连鹏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女法官看向孙连鹏。

    “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孙连鹏态度很好。

    这也是之前他跟方轶讨论过的策略,孙连鹏认罪,方轶做无罪辩护。即便法院真判被告人有罪,也会考虑孙的认罪态度,给予轻判。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女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宋监察员道。

    这种案子简单,检察院每年不知道要办多少个,到了法院不过是走个程序,有什么好问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