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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八0章 公审(再续) (第1/5页)
蔡中开始宣读起诉书了。起诉书很长,分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战争罪、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六大项对谷寿夫提起公诉;分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战争罪、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六大项对关龟治提起公诉。由于时间仓卒,又是战争年代,取证困难,起诉书依据的主要是谷寿夫和关龟治的交待。开始的时候,蔡中还能保持冷静,一字一句读的清晰可闻,到最后,读到谷寿夫率领第六师团占领南京空城后,为了报复,下令放假一星期,在南京周围乡村、集镇疯狂屠杀,强奸、抢劫,制造一桩桩、一件件令人发指的血案的时候,蔡中再也控制不住,由哽咽变成了泣不成声。受他感染,满场都响起了哭泣声。刘一民的声音充满悲愤:“各位听众,公诉人悲愤过度,已经读不成起诉书了,法官特许他休息10分钟。利用这段时间,我们和听众朋友一起,回忆一下起诉书中对谷寿夫的指控。第一项是破坏和平罪,这一条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1928年在巴黎签订的,公约明确不得把战争当作实施政策的工具,发动侵略战争是犯罪,日本也是缔约国。二是1923年国联界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犯罪。三是1924年的认定侵略战争是国际性犯罪。不但谷寿夫,所有参与侵华战争的日本军人,包括日本天皇,全部都有此项罪行。”晶晶的声音也有点哽咽:“对谷寿夫指控的第二项罪名是反人类罪。反人类罪也被称作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是一种能让整个国际社会都密切关注的重大国际性犯罪。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在签署“对土耳其和约”时首次提出反人类罪这一法律概念。据我国抗日无敌战将刘一民将军解读,反人类罪的涵义是: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据刘一民将军界定,反人类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是战争罪的三大罪行”。刘一民继续说道:“第三项是战争罪。这项罪名的本意是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战争犯罪的主体往往是以国家及国家机构或某团体和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但国家是个抽象的集体,一切侵略战争都是由具体的人策划、发动、实行的。只有个人承担责任,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这一条,包括日本天皇在内,所有参与鼓吹、策划、实施侵华战争的日本高级官僚都有此项罪名。”刘一民确定的这三项罪名,也是后世东京审判时对日本甲级战犯定的罪名。只不过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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